彭波:裂解中美贸易战
以此论断,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得以确立。
翻译的文本由词汇(译词)、语言形式(句型)、文章体裁(文体)三种语言要素构成,其中,译词是最重要的构成成分。萨丕尔-沃尔夫的语言相对论的核心是:不同语言用不同的方式切分自然界,所以概念范畴也就不同。
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中所说:新理踵出,名目纷繁,索之中文,渺不可得,即有牵合,终嫌参差。译词真是可能的吗?译词首先是词,但又与词存在着不同之处。既然如此,让我们的讨论从老生常谈的什么是词?开始。原著中的另一个关键词right,也有不译、意译的情况,而更多的是译为权或者权利。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丁韪良的实际翻译。
(①天直,犹言所应享之权利。也就是说权不仅指有司所操之权(power),也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right),权的词义的判读完全依赖于上下文。或许在一些人看来,这支队伍不好带了,而且,表面上看,建构统一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理学体系也变得日益困难。
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整个中国法学的知识状况是乏善可陈的,那个时期法学任课教师以及学习法律的学生普遍感到知识的焦虑,人们渴望一夜之间找到突破口,冲出法学知识的樊篱,希望迅速弥补由于法学的荒废而留下的知识空白,法学界普遍弥漫着一种焦躁的情绪,呈现出法学知识暴食症。在这种背景下,青年法理学者们抛开传统法理学的套路,按照各自的知识兴趣去寻求法理学的知识-理论谱系,开始对某一人(比如,马克斯·韦伯、卡尔·施米特、汉斯·凯尔森、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尤尔根·哈贝马斯、理查德·A·波斯纳、赫伯特·L·A·哈特、罗纳德·德沃金、约瑟夫·拉兹、尼克拉斯·卢曼、沙伊姆·佩雷尔曼、罗伯特·阿列克西等)、某一学派(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或思潮(法律与文学、女性主义法学、批评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某一领域(法律哲学、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学方法论、法逻辑学、法修辞学、法语言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的法学理论进行专精的研究,形成了由各种知识小众(当然也可能是有广泛听众的)构成的论坛、研讨会和学术工作坊,他们有自己松散的联合形式、自己的(以书代刊的)专业刊物、研究旨趣、理论志向以及设定的专业知识门槛。这样做的结果,法理学愈来愈像是没有任何规准、界限和方法的一门学问性质混乱的学科了。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态度左右着法学理论争论的方向,也是法理学沉浮起落的风向标。
那些具有智慧头脑的人把他们的目光从法理学处移走,投向更富有魅力的理论和知识领域。从新中国建立至1977年恢复高考前,这一时期的法理学基本上可以被称为苏俄版法理学(即国家与法的理论)。
1980年代中期后,中国各大学、科研机构也已培养了几百名法理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 还有一大批法律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法理学教学科研岗位。他们如果不想让自己的判断和想象完全流于无效,那么他们就必须用所谓理性、冷静、刚性的法言法语包裹起这种判断和想象,按照法律知识共同体之专业技术的要求,来逻辑地表达为法律知识共同体甚或整个社会均予认可的意见和问题解决的办法。我相信学问是跨文化的,真正的法理学之学问也不应区分其国别性和地域归属。这种所谓的法理学造成智慧的抑制,不能满足法学之内和之外的学人的期望。
应当说,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变化是非常明显的,它与这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实践一直在互动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向法理学界提出亟需解答的重大理论问题(这个时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政治、行政、经济治理需要更为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学术,维辛斯基法学或斗争法学显然由于缺乏科学上的解释能力,不能胜任新时期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实践的需要,而没有经过现代科学精细、系统处理的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也不能担当此任),法理学的理论进展部分地推动着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和法治的进步。此外,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具有法学学术标识意义的还有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法律专家对法律的批评首先应当是体系内的批评,实在法为法律专家提供了思考的起点和工作的平台,但同时也限制了法律专家提问的立场和问题思考的范围。革命的斗争法学开始于1949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其第5条明确规定: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
平心而论,解读中国法理学七十年的历史,头绪众多,线条杂陈,每个人的视角不可能完全一样,亦很难找到为各位方家所共同认可的观察角度和评判标准。面对亟待回答的一系列法学难题,困惑的法学家们带着焦躁的情绪在法学研究中接引各种流行的科学方法,就构成80年代法理学发展的一大景观。
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承继和发展亦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所不能够回避的。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作为法律专家之志业的法学(包括法理学)应该担当起这个职能。这个法的定义以及国家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观点(维辛斯基法学)在很长时期被我国奉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权威观点,几乎成为当时人们回答法律是什么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唯一依凭,是法理学上唯一正确的结论,成为诠释一切法律现象的终极根据。于是,法理学就在政治挂帅、政策高于法律的话语空间寻求其学科的正当性根据,在大学的法理学教科书和研究者们的法理学论文中大量充斥着流行的政治语言,学者们以寻章摘句方式引证马列、领导人的讲话为论述之根本。同样,处在意义之网中的著者们也从一开始就被不知不觉地限制在历史可能性和规定性的界限之内的。斗争法学强化了学者的斗争意识,而使学者多少丧失了对法理学之真理的追求,失去了对学问之本真的虔诚。许**出版《汉语法学论纲》,试图在中国与世界的宏大场域,通过省察民族国家法律生活的历史理性,揭示中国文明规范体系的比较文化意义,从而求裨于中国当下的艰难历史转型,借历史法学之精神,为中国人世生活提炼和展现规范世界的意义之维,有意识地提炼和运用汉语思维及其表达方式,实现法学语言中国化(汉语法学)之理想。
1950年代,由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少数几本《国家和法权理论讲义》,无论是体系结构还是其中的很多重要观点,如关于法(法权)的起源、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职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的历史类型、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均源自苏联法学。马克思主义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已经型化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制度原则,通过经年的强化教育甚至积淀为人们的某种信念力量。
这些活动使我们中国的法理学者有机会与国际上有影响的法学家谋面,并在国际法理(哲)学讲坛上展现中国法理学界的学术成果和理论志趣。而且,法学上的禁区层设密布,学者们几乎没有多少动用思想的动力和机遇。
也就是说,在法理学领域要有中国人独特的思想贡献,它不完全是西方法理学学问的本土化,而是根基于中国本土固有的理论和思想资源,融通西人之智识,成就以优美而精确的汉语表达的法律思想体系。这个工作不应由西方学者(包括西方的汉学家)来完成,因为无论西方人多么心系汉学、多么虔诚志业,都会避免不了西方的东方想像之域限,多少会流失一些中国学人感同身受的价值关切和内在的心性体悟。
鉴此,笔者拟在勾勒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些法理学发展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源起谈谈个人的管见。从这个角度看,以直白的社论体语言去阐释、论证和弘扬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一味追求凡是政治上正确的、重大的,也是学术上正确的、重要的研究旨趣, 以带有苏俄版法理学余味的注释态度、教训的口吻和生硬的叙说方式去探讨关涉当下中国重大制度变革的理论热点,在知识论上是缺乏吸引力的。在这方面,中国的法理学者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中国本土理论诠释话语的权力之争,而且也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智慧复兴和建设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 之责任担当。学者们通过讨论而在学科定位等诸多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这就为法理学学科的进一步独立发展创造了条件和氛围。
有人甚至把这场争论说成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战争,认为它实际沦为那些不在场的在场的外国法学理论通过其中国代理人的学术演练。但我们不能仅从中国的制度语境来看问题,无论如何,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以及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交错的背景和视野来审视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是必要的。
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该与法学打交道。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失危机。
法律专家与专业外的法律思考者之区别在于他们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学科建设方面,政法院系教材的体系和主要内容的变化是一个重要标志。该问题的讨论重新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批判了轻视法律、蔑视法学、抛弃法制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同时否定了指向法治文明过程的历史虚无主义问题等,将加强法制、依法治国等理念确立为法学界的基本理论共识。任何一种法律思考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它得以型塑的历史气候(historisches Klima)的印记。张文显教授团队于2017年12月启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寄希望于系统研究法理的概念、法理的体系、法理的存在(表现)形式、法理的意义和功能、中国传统中的法理、西方法学和法律文化中的法理、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理、各部门法领域的基本法理、法治各领域、各环节的基本法理、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中的法理、法理思维、法理中国等内容,寻找凝聚法理共识所用的智识资源,确立法理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以法理为主线建构法理学体系,形成我国法理学的一次转型升级。
至少从表层看,我们现代和当代的法学是西学式样和西方传统的(翻译法学),这对我们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的知识精英们确实造成了一种文化的压力。所以,若不以学问旨趣论,就承业和守业而言,当代的法理学实际上还面临西学强势如何因应、确立中国话语体系及研究范式、如何建立独创性理论的问题。
所以,法理学理论如果不想飞离实在的土地,就不应回避实在法,相反应当在实在法领域找到飞升的动力和羽化的质料,它必须背负起实在法这个沉重的肉身一起向法律思想的高度攀进。而且由于这一代人尚未沾染各立门户的陋习,他们之间的相互协助与合作变得相对轻松一些。
特别是,由一批中青年学者主持的世界法学汉译名著、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法律文化中心文丛、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西方法哲学文库、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美国法律文库、波斯纳文从、比较法学丛书等等大型丛书的编译工作, 使学界能够阅读到国际上一些著名法学家(如萨维尼、霍姆斯、卡多佐、拉德布鲁赫、哈特、德沃金、考夫曼、拉伦茨、拉兹、波斯纳、塞尔兹尼克、麦考密克、阿列克西等人)的学术著作,弥补了法学研究文献上的不足。在法学领域,必须要有一个着力于意识形态作业的学科出场,妥善论证、安排、描述(知识化)这些意识形态的根本性革命。